1、企业设立申请报告正本;
2、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3、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4、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内投资者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8、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项目)
9、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口、出口商品目录分别列明);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注册地址相关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租房协议;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点击右键“目标另存为”)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提供资料为复印件者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
1.经营范围应统一表述为:“从事......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如商品涉及化工、纺织及其他敏感产业的,还需另附承诺书。
3..涉及零售或者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盐、烟草、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原油、氧化铝等特殊商品需报送市商务委。
4.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特殊销售方式及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报市商务委。
5.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介绍(说明名称、内容、估算、场所等)
(2)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业态、规划、营销方式、管理等)
(3)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
(4)经营规模、营销方式、商品目录、宗旨 (5)营销技术和管理方法、经营理念选址(是否有相应物流、批发,社区、交通运输、市政配套情况)
( 6)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 7)项目建设方案(建筑结构、涉及土建的则应详述)
(8)环保、消防等情况
(9)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来源
(10)财务分析(依据、收入、成本、损益、主要财务指标,分5年分析)
(11)商业项目的总体评估及结论(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请参照“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
http://wz.investment.gov.cn/SFI/
办事指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