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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用途:
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
额度:
贷款限额按不超过合同双方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执行
期限:
贷款期限按不超过付款人在应收账款证实书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承诺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应收账款付款人:
1、实行独立核算,经济实力较强,经营规模较大,有按约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能力;
2、属国家产业导向支持重点、政策扶持,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
对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的金额与付款期限作出确认,并承诺按确定的期限将款项打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提供资料:
1、申请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8、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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