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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
 
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发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变化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行连网开票,开具的发票数据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安全认证、加密,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及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依据。
4、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6、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导出、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下载和导入电子信息,填开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有关规定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试运行范围: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7、、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8、本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72小时,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进行征期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
10、本市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纳税人可凭收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11、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设备购置、开票培训
1、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推行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办理税控设备更换或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管理的具体时间,向原存量试点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按《宣传稿》相关内容办理设备更换、培训等相关事项;向小规模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工作宣传稿》和《增值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培训报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按新增增值税纳税人办理设备购置、培训等事项。
2、纳税人对应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仍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中的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按时赴各培训点报到,购置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按培训点安排的培训时间参加培训。
4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培训,使得纳税人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服务商集中将纳税人已购置的税控设备,通过纳税人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行,并在纳税人培训结束时予以发放。
6、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开票软件,自行安装税控开票系统,也可在培训点要求服务商安装税控开票系统。
7、纳税人持发行完毕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以及每年的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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