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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要求
各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现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
1、2016年5月1日纳入营改增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提供服务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另;纳税人经营网上销售货物企业务必开具发票给消费者。
同时要求各纳税人应将《温馨提示》打印后张贴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温馨提示
尊敬的顾客: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的同时,有权索取增值税发票。
如您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我们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您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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