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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服务费暂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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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暂免收取
2019
年税控服务费:
1.
已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购买并使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不属于自开专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018
年
1
月至
12
月所属期内,各期申报销售额均不超过增值税免征标准(按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
3.2019
年税控服务费,是指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收取的税控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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